长三角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长三角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联盟,英文名:The Industry Allian of Express Logistics Intelligent equipment in Yangtze River Delta。以下简称“联盟”。
第二条 联盟是由从事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相关科技与产品设计、开发、生产、制造和服务等相关领域,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等机构组成的跨行业、开放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。
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
第四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促进快递智能装备产业发展、提升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标,以科技创新需求为纽带,整合政、产、学、研、用各方资源,充分发挥自身优势,通过对快递行业共性核心基础技术的研究及自主创新,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、专利和专有技术,推动快递行业上下游高科技产业化的建设和发展,带动重大应用示范,实现快递企业从“劳动密集型”到“科技密集型”转变。
第五条 联盟的工作内容:
1.共寻政企合作渠道。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,制定统一的策略,共同寻求政策、法规、资金、舆论等方面支持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联盟成员的愿望与要求,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。
2.提升产业核心技术。以促进产业化为核心,组织联盟成员围绕快递行业带有共性的关键技术问题,开展技术合作,形成快递行业高科技产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。
3.充分发挥资源潜力。本着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,以及充分发挥联盟成员资源和能力的原则,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,逐步建立联盟成员之间知识产权优先、专利技术许可等优惠共享机制。
4.有效促进成果转化。加速推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,提升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整体竞争力。
5.提供优质会员服务。建立联盟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,定期收集、分析、发布国内外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资讯,展示推广先进技术、产品和示范案例。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关系,搭建交流合作平台,为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,维护成员单位合法利益。
6.联合培养创新人才。加强联盟会员之间人员的交流互动,为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。
7.承担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
第六条 联盟受安徽省邮政管理局指导,设立理事会、专家委员会、秘书处等机构。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。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。秘书处为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。
第七条 理事会的组成、职责
1.理事会的组成
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单位组成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,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。联盟各理事单位可以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。
2.理事会的职责
(1)维持联盟稳定运行,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;
(2)召集联盟成员大会,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3)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或者退出,取消联盟成员资格;
(4)选举、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处秘书长及联盟各分组组长;
(5)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;
(6)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,协调资金筹措、使用、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;
(7)审议、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;
(8)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;
(9)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的设立、撤销;
(10)决定联盟的变更或者终止;
3.理事长职责
(1)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2)召集并主持联盟理事会;
(3)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4.理事会议事规则
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长负责召集,必要时可增加、提前或延迟。理事会的召开,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方为有效。理事会的决议,除本章程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,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、职责
1.专家委员会的组成
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,由行业内外知名的学者、技术专家、企业家等组成。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。专家委员会主任由联盟理事会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各理事单位可以推荐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。
2.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
(1)参与制订联盟发展方向、规划、技术战略方针;
(2)制订项目计划,对项目进行论证、监督、评审;
(3)检查和评定项目执行情况;
(4)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,向理事会提出建议。
3.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
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由联盟秘书处提议,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,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。审议事项的表决,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。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成、职责
1.秘书处的组成
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。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,主持联盟日常工作。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秘书长提名,理事会决定。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聘任。
2.秘书处的职责
(1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2)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;
(3)负责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筹备和召开,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,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建议;
(4)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;
(5)编制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6)管理联盟成员资格,受理联盟成员加入或者退出的申请;
(7)受理联盟成员的工作提案;
(8)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。
3.秘书长的产生和职责
秘书长由联盟理事会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
秘书长职责:
(1)协助联盟理事长工作,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并主持联盟成员大会;
(2)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;
(3)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四章 联盟成员
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
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机构;
(2)自愿申请,拥护联盟章程,遵守有关制度;
(3)具有行业代表性、影响力或者显著技术特色,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机构和人才队伍;
(4)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其合法分支机构,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;
(5)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加会员活动。
第十一条 申请方式
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。
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
联盟成员拥有如下权利:
(1)参加联盟成员大会,享有表决权;
(2)向秘书处提交联盟事务相关的工作提案;
(3)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;
(4)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;
(5)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;
(6)依据规定和有关协议,享用联盟专利或者其他联盟成员的专利;
(7)获取联盟提供的信息资讯,参与技术交流、培训、咨询等活动;
(8)加入或者退出联盟的自由。
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
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(1)拥护、遵守本联盟章程;
(2)按照各自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,推动成果转化;
(3)共同致力于联盟建设,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;
(4)保守联盟相关重要秘密;
(5)根据各自优势和特色,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,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,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;
(6)根据规定和相关协议,共享科研成果和信息,面向行业开展服务;
(7)结合重大项目实施,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,开展快递物流行业共性核心基础技术的研究;
(8)为其他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;
(9)按照规定和有关协议按时交纳会费;
(10)未经允许不得以联盟名义办理业务、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;
(11)维护联盟及其他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、退出和除名
1.加入程序
(1)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入盟申请以及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;
(2)秘书处审核申请单位资格后,报理事会;
(3)理事会批准入盟申请。
2.联盟成员的退出
(1)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;
(2)秘书处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;
(3)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联盟;
(4)联盟成员退出后,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得申请退还;
(5)联盟成员退出后,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,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。
3.联盟成员除名
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,秘书处予以核实,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。
(1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以及规章制度的;
(2)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成员大会的;
(3)不再具备成员条件,无法履行权利和义务,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;
(4)一经除名不得再申请加入联盟。
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
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,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以下材料:
(1)更名公告函,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;
(2)新的单位法人登记证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。
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
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筹措
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:
(1)国家、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和活动经费;
(2)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(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);
(3)国内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捐赠和资助;
(4)机构委托项目费;
(5)其他合法合规收入。
严格按照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 号)确定会费标准。
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
联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、推广和公用办公。联盟经费应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,接受监督。联盟按照会计准则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专业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联盟业务和事业的发展。
联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六章 其 他
第十八条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
联盟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
1.联盟成员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2.联盟成员不再具备成员资格时,仍需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秘密的义务;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,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。
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
因履行本章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,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;协商或调解未果的,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31日联盟成员大会通过,2023年6月1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